黃先生問:在馬來西亞,沒收入人士在股票賺到的錢合法嗎?股票資本收益(Share Capital Gain)需要或如何報稅?
另外,沒收入的人士,將來可以動用從股票賺到的錢買房子嗎(現金購買)?如果有一天內陸稅收局來查詢時,就提出證明;就是拿出股票所每個月寄出的每月結單可以嗎、足夠嗎?
股票所每個月寄出的月結單大概要收幾年?需要收每一項交易記錄嗎?如果是每日交易者,內陸稅收局會當做營業收入來徵稅嗎?
請問:每日交易者是如何定義?是每日交易的獲利(每一天結賬?),對敲收益(4天裡結賬?),或者一個月裡超過某些數字,買賣交易同一隻股票是否屬於每日交易者?可從哪方面尋求進一步資料?有任何教導投資者如何報稅的課程嗎?
答:宏願理財機構稅務與財務咨詢總監蔡兆源說,在1967年大馬所得稅法令下,
營業(business)包括專才執業(profession)、討生活的方式(vocation)、交易(trade)、每項有商業性質的製造、冒險或
動作(every manufacture,adventure or concern in the nature of
trade),但不包括員工僱用(employment)。
基本上,如果你是在投資股票(Investment in
shares),就無需繳所得稅;反之,如果你是在買賣股票(Dealing in
shares),就必須繳所得稅。怎麼樣來鑒定一項股票交易是投資或買賣呢?請參考以下例子:黃先生在今天購買一隻股票,隔天賣出,之後又再購買一隻股
票,再賣出。黃先生一直頻密進行同樣的交易。這是有商業性質的冒險或動作,而那賺幅就是營業盈利,黃先生被視為進行一項股票買賣,須繳個人所得稅。
另一個相對的例子是:吳先生今天購買一隻股票,賺取股息,10年後吳先生把它賣掉,賺了一筆錢。這賺幅是資本進款(capital receipt),不是一項有商業性質的冒險或動作,吳先生被視為進行一項股票投資,不須繳所得稅。
“投資股票”和“買賣股票”的差別
若要分辨“投資股票”和“買賣股票”是不容易,且又具爭論性的。一般來說,有更多商業特徵(badges of trade)的罕有動作或交易,被視為一項營業的可能性就更大。
在股票交易來說,擁有期越短,意思就是說,買和賣股票的日期越接近,商業性質就越高,盈利須繳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。此外,同樣交易的次數越高,那商業性質就越高,盈利須繳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。例如,頻密地買賣了好幾次股票。
“投資股票”和“買賣股票”的虧損
值得注意的是,當股票交易被視為一項營業,其虧損就是商業虧損(business
loss),可以用來抵銷其他收入,包括其他商業或非商業收入,而未被抵銷的商業虧損(unabsorbed business
loss),可以被結轉至下一個估稅年,用來抵銷下一個估稅年的任何商業收入(business income)。
從股票投資的非商業虧損(non-business loss)是不能用來抵銷任何收入的;同樣的,未被抵銷的非商業虧損(unabsorbed non-business loss)不可以被結轉至下一個估稅年。
須保存記錄最少7年
雖然在自行估稅的制度下,除了報稅表格,很多文件都不須被呈上去給稅收局,但這並不代表納稅人,不須保存這些文件以供稅務局審查。在沒逃稅的情況下,納稅人最少要保存過去7年的文件。因此,如果你是買賣股票,必須保存有關股票的月結單,最少要保存7年。
如果對買賣股票的稅務事宜不甚瞭解或不清楚如何處理,納稅人應該諮詢稅收局的官員。查閱稅收局網站http://www.hasil.gov.my或諮詢稅務顧問的意見。(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‧財富問診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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